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一学期内,所修读的课程均不及格的;
(七)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所修读总学分的四分之三的;
(八)在校期间,累计留级超过两次(不含两次)的;
(九)应该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十)一学年内无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十一)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一周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退学手续者,学校视其按期退学。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被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