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参军入伍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专升本为二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特殊专业为二年。除二年制(包括专升本、二年制专科)外,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提前一年毕业。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允许延长四年,专科生允许延长三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本科生允许延长四年,专科生允许延长三年。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有效
证明到学生处登记,学生处汇总后转交至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须本人填写“黄淮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必须立即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由校医院进行复查,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查合格者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发放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按有关收费标准到财务处交纳学费,由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