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符合《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黄淮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低于最低修业年限。
1.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毕业的前一学年度的4月15日至30日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安排其毕业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
2.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前3个学期应当修满总学分的60%,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应当在3.5及以上。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基本学制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推迟毕业:
1.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继续辅修双学位的;
2.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1)学生推迟毕业,应当在毕业当年的4月15日至30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2)推迟毕业的学生保留学籍;推迟毕业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学费。
(3)学生需要推迟毕业而未申请的,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三)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借书证等分别交回发放部门注销。
(四)学生出国学习作如下规定:
1.在籍学生要求出国学习,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本校学籍,可准予为其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即被取消;
3.学校可为在校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且通过课程考试的出国学习申请者出具学习证明或成绩单;
4.已被获准出国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90%及以上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三)修业年限已达到最高年限,但没有修完规定学分者。
凡在正常年限内在校学习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根据以下规定,离校后一年内补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由学校统一安排,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核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实习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和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由学校统一安排,可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学习年限已满,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但已达到总学分的20%者,发肄业证书。低于总学分的20%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对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