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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日期:2017-10-31 10:49:33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3226
  

第六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黄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黄淮学院课程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未达到留降级和退学标准的),在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和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合格(未达到留降级和退学标准的),在学生离校一年内,学校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三)根据《黄淮学院课程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实验(实训)、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或撰写论文等方式。

(四)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上体育保健课且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学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应交量三分之一者;

4.该门课程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5.抄袭他人作业或者实验报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六)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两周内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议。二级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备案后及时将最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录并标注“无资格”标记,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七)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参加课程考试,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学生在考试中擅自旷考、违纪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记分册上注明“旷考”、“违纪”或“作弊”。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八)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确需缓考者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应在考试前(至少一天)办理有关手续。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成绩登记时按任课教师给定的实际成绩登记,但标明“病缓”或“事缓”等字样。

(九)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原始成绩档案由二级学院存档、教务管理系统打印成绩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教务处存档,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要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十)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逾期不再受理)向二级学院教学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二级学院教学办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共同核查试卷。经核实,确系教师评判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由二级学院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定后,方可修改录入成绩。

(十一)成绩录入时间为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各教学单位所录入成绩经任课教师核对无误后,通过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同意,打印录入成绩,所打印的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十二)教务处在每学期全校学生成绩录入后关闭成绩管理系统,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学校录入学生成绩规定期间内未及时录入或录入有误、有遗漏的教学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或更正,确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补录或更正要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全校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专人管理,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记载。各二级学院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成绩的录入和学籍档案方面的有关工作。学生成绩录入过程中和入库封存后,若没有按规定办理更正成绩的证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要求的程度和能力,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来表示。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含有“课程学分绩点”(以一门课程为单位所算的学分绩点)、“学期学分绩点”(以学期为单位所算的学分绩点)、“学年学分绩点”(以学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以所学总时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绩点)等种类。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5.0-4.0

3.9-3.0

2.9-2.0

1.9-1.0

0

如某生学期选修n门课,对应的学分为X1X2,,Xn, 其成绩分别为:C1C2,…,Cn, 获得的学分绩点分别为Y1Y2,…,Yn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某门课程绩点数=Xi·Yi,(i=1,2,n) 

学期总绩点数=ΣXi·Yi

平均学分绩点=ΣXi·Yi /ΣXi,(i=1,2,n)

(十五)学分和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评先、评优、评选奖学金以及学籍处理等重要的参考条件。学生所获得的专项学分可视其情况进行折算。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按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跳级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报教育厅批准可跳级;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应予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应予降级,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复学除外)与所转入年级学生交纳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留级、降级学生若低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允许跟班试读,但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

(一)课程的选修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其中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确有其他情况无法修读者,需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2.对于专业培养方案列出的不同专业方向的限选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素质和就业去向选修某一方向的课程,但必须修完该方向所规定的所有课程;

3.对于任选课程,学生可在学校和二级学院开设的选修课中任意选修,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学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除特殊专业外,若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少于3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

(二)课程的重修

1.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专业任选课、非专业任选课和限选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2.需要重修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听课,若听课时间冲突,安排确有困难,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在教师指导下自学。重修考试随下一年级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3.实践教学不及格者应重修,完成各个实践环节中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4.旷考、拒交试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重修该课程时,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字,教务处批准,方可重修;

5.凡重修课程需按规定标准缴纳重修费。

(三)课程的免修

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视为正考不及格,应重修重考。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师范专业的教育类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等;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

3.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但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重修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指定指导教师辅导,采取自修和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学习,随学期相同课程的期终考试重考或毕业前参加重考。

第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有目的、有计划的参加创新创业项目,时间长达整学期者,二级学院制定具体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置换本学期相关课程,以创新创业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被置换课程的成绩。

根据《黄淮学院第二课堂实施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学籍档案中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和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籍表上面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按《黄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黄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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