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校、学院、班级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负责;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工办负责;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干部、学生代表。
第二十一条 测评程序:
(一)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3周内完成。
(二)各学院、班级要建立健全学生日常管理档案,班级每周将本班学生的各项考评情况记录在班级例会上公布,及时进行加减分数据库录入,考评基础材料由辅导员存档备查,各学院每学期要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总结,以班级为单位确认并公布学生的测评情况。
(三)学生个人提供的加分项目应提交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评议,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对照《测评方案》和各种有效原始记载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后予以记载。
(三)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的测评要在3月底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处理与归档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奖学金及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主要依据 。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关问题说明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所涉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教务处及各学院审核的结果为准。
(二)学生参加活动并获奖者,其得分为参加活动积分与获奖积分之和;参加集体活动项目获奖者其成员加分与个人获奖等同。
(三)各类科学发明、科技创作、各种比赛、竞赛等获得不同层次奖励,只按最高项分。
(四)同一篇论文(或作品)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或多次获奖、或同一比赛有多个轮次,均只计算最高分或最后结果(论文或作品以发表或获奖时间所在的学年度为计算时限)。
(五)获得由国家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会计证、导游证、预算员合格证等)或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证等以取得时间所在的学年度为计算时限。
(六)学生参加驻马店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参照校级活动加分。
(七)测评中定性类型项目的评定由个学院评议小组负责,定量类型项目的评定以班级的记载为准。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