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身心素质基础分为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分值。
(一)体育课每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2分;学校或学院、班级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每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
(二)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如运动会、各类球赛等)的运动员,学院级每次加4分、校级加6分、省级以上每次加8分。
(三)参加体育竞赛获学院级一、二、三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获学校1—6名者,分别加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获省级1—6名者,分别加30分、28分、26分、24分、22分、20分,获国家级1—6名者,分别加40分、38分、36分、34分、32分、30分。
(四)心理健康测试无异常者,加5分。
第五节 实践能力素质
第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计算机通过二级加10分,二级以上每提高一级加5分。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计算机技能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机技能竞赛活动,每人每次加3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分、6分、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第十四条 英语应用能力:
(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10分、20分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技能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技能竞赛活动,每人每次加3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分、6分、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第十五条 通过本专业要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者加10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由国家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会计证、导游证、预算员合格证等),每项加10分。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
(一)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每次加3-5分。
(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学院、学校、省级、国家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事迹被地级、省级、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小分队事迹被地级、省级、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其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5分、10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职务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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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班长、会长、团支书、主任) |
副主席(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副会长、副主任) |
部长 |
副部长 |
委员 |
寝室长 |
科代表 |
校学生会 |
15分 |
14分 |
12分 |
10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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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生会、团总支 |
12分 |
10分 |
8分 |
6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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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会、团支部 |
8分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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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1分 |
1分 |
学校团体 |
8分 |
6分 |
4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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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团体 |
6分 |
4分 |
2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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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治委员会 |
12分 |
10分 |
8分 |
6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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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得分:
(一)每学年由团委、团总支对学生干部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加5分,良好加4分。
(二)工作成绩显著,获学院、校、省、国家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三)若在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基础分。
(注:兼职干部其基础分及考核分均分别只加最高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