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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心理素质与实践能力素质
日期:2017-10-31 10:44:51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432

身体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身心素质基础分为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分值。

(一)体育课每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2分;学校或学院、班级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每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

(二)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如运动会、各类球赛等)的运动员,学院级每次加4分、校级加6分、省级以上每次加8分。

(三)参加体育竞赛获学院级一、二、三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获学校16名者,分别加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获省级16名者,分别加30分、28分、26分、24分、22分、20分,获国家级16名者,分别加40分、38分、36分、34分、32分、30分。

(四)心理健康测试无异常者,加5分。

第五节  实践能力素质

第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计算机通过二级加10分,二级以上每提高一级加5分。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计算机技能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机技能竞赛活动,每人每次加3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分、6分、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第十四条  英语应用能力:

(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10分、20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技能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技能竞赛活动,每人每次加3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分、6分、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第十五条  通过本专业要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者加10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由国家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会计证、导游证、预算员合格证等),每项加10分。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

(一)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每次加3-5分。

(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学院、学校、省级、国家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事迹被地级、省级、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小分队事迹被地级、省级、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其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5分、10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职务基础分:

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班长、会长、团支书、主任)

副主席(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副会长、副主任)

部长

副部长

委员

寝室长

科代表

校学生会

15

14

12

10

8

 

 

院学生会、团总支

12

10

8

6

5

 

 

班委会、团支部

8

6

 

 

4

1

1

学校团体

8

6

4

3

 

 

 

学院团体

6

4

2

1

 

 

 

学生自治委员会

12

10

8

6

5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得分:

(一)每学年由团委、团总支对学生干部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加5分,良好加4分。

(二)工作成绩显著,获学院、校、省、国家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三)若在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基础分。

(注:兼职干部其基础分及考核分均分别只加最高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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