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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05-12-22 00:00:00  发布人:郝名扬  浏览量:215

体育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和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锁门,钥匙不准借给非本寝室人员,学生寝室不准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
      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准晚11点以后返回宿舍,不准通宵滞留校外,不准在校外租房住宿,不得出入夜总会等社会娱乐性场所。
      三、学生个人不要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要将暂时不用的现金存入储蓄所;饭卡、电话卡等物品不要随便乱放;高档衣物不要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晾晒。宿舍如果出现失窃现象,必须马上向学校保卫部门报案。
      四、学生宿舍要注意火和电的安全。不准使用酒精炉等易燃物品,不准在床上使用蜡烛;寝室内不准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等用具,使用计算机要有安全措施。
      五、学生班级组织各类校内外的活动(例如郊游、聚会、联欢等),必须事前向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申报,并指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安全保证措施。集体外出要有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带队,个人外出要向老师说明外出目的地,征得老师同意方可。学生外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体育学院学生参加运动健身时,要注意运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用健身器械时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预防受伤。
      七、各班级进行安全教育要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各班级每学期开学和期末都要召开班会强调安全工作,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要教育学生居安思危,防患未然,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班级干部和寝室长要负起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报警,并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
      九、开学或放假,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安排,按时离开和返回,并不得在途中逗留,提高安全意识,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全院学生要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工作不利或失职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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