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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日期:2019-09-03 16:14:26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600

黄淮学院文件

                                院字〔2012271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的

     

 

学校各单位:

黄淮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黄淮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光荣使命。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应该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四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学生实践及创新能力。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教师应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探索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等,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六条  教师应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任课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监考、试卷评阅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此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九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院系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条  初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新开课)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风、师德修养、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过拟开课程一年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

3.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撰写讲义或教案,并至少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讲义或教案编写;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4.由各院系组织试讲合格。

第十一条  已有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其它课程的(开新课)教师,应符合第十条中第24款要求。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应对新开课程和开新课程提出具体要求,并负责任课教师授课的教学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对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的教师,院系应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方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该教师的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教学工作。原则上学校聘任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要为学生授课或开设专题讲座。特殊情况可申请暂时停课,但不得超过4个学期,否则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备课主要是在个人钻研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由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第十六条  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七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已修课程的学习情况,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广泛收集有关材料,了解相关科学技术、生产实际和本学科发展情况,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适时更新授课内容。

第十八条  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以应用性、实用性、先进性为标准,自编或优先选用高质量的应用型教材及配套教材。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九条  要编制教学进度计划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认真撰写符合学校规定的讲义或教案。课后应布置思考题、作业和介绍参考书。

第二十条  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方法,理论课教学以案例教学为突破口,全面带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发挥学生主动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以项目教学为突破口,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倡教师积极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以确保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进程计划、教案与讲稿、教材或讲义、课件、试卷等)均属学校的教学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后归档。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含现场教学等)进行的讲授类教学活动。教师必须依据本人才专业培养方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教学目标和计划学分安排讲授内容。教师要因人施教,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使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课程教学初始,教师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计划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注重教学设计,采用灵活教学方式,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要注意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六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任课教师主动采取不同方式与学生沟通,以便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深入浅出,阐述清楚、确切;板书简洁、清晰、工整、有条理。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 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实行因材施教的必要教学环节。教师应通过辅导、答疑,了解讲课效果和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方式,对共同性的问题要进行集体辅导答疑。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着重指出关键性的问题,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并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治学、深入思考的良好学习态度。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第三十一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又无专任辅导教师的基础课,经院系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不得少于学生数的1/3 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做好记载,并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交或缺交作业者除要求补交作业外,教师可按规定扣分。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专业技能训练、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锻炼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

第三十九条  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条  各类实习、实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予以指导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分析或调查、设计(写作)、评阅、修改和答辩等各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或企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在论文(设计)选题、文献阅读、设计与实验、资料整理、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并及时填写指导记录,通过定期检查、指导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成果质量等认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评语。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技能训练、实习实训、毕业论文或设计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特点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

第五十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试卷难易程度适当,要有一定区分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准确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五十二条  监考是教师的教学任务之一,教师应积极参与监考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黄淮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之规定,认真做好考试命题、试卷保密、监考、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登录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四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它教学环节,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院系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五十七条  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参赛或病假等正当事由缺课的学生应安排补课,不得推诿。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登录课程考试成绩。

第五十九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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