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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基地要求
日期:2017-10-31 10:55:48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91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化校企合作,以合作发展联盟为平台,构建校内校外两个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实习基地要求

(一)总量满足。积极与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构建合作发展联盟,建立长期、稳定、足量的专业实习基地,不断提高毕业生集中实习的比例。

(二)结构合理。实习基地应与专业相匹配,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需要。同时立足地方,就地就近,便于工作,节约开支。

(三)条件适宜。实习基地生产、经营正常,技术设备和管理比较先进,具备承接相关专业学生现场观摩见习、实境操作训练、顶岗生产操作、参与企业管理等实习条件,满足实习教学项目实施和学生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四)指导有力。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并能指派相关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实习基地协议书签订。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校企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或由学校授权相关院系与合作单位签署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和职责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学校、实习基地各执一份。协议合作年限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院系负责与合作单位协商、沟通,共同落实相关专业实习教学任务。及时向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报送基地建设和利用情况有关数据。定期召开实习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教学工作经验,听取实习基地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实习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到教学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情况,督促实习项目按时完成。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院系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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