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方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创新创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实践能力素质五个模块。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一)根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分项积分、综合评估的办法进行测评,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占15%、专业学习素质占50%、创新创业素质占15%、身体心理素质占10%、实践能力素质占10%。
(二)单项积分=基础分+应加分-应减分;
(三)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积分×15%+专业学习素质积分×50%+创新创业素质积分×15%+身体心理素质积分×10%+实践能力素质积分×10%
(四)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或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内排列名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