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文件
院字〔2017〕146号
黄 淮 学 院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黄淮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9日
黄淮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向多学科方向发展,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良好社会适应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黄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双学位的专业设置
第三条 二级学院的本科专业须有四届以上毕业生且培养质量符合国家要求,方能申请对另一学科专业的学生开办双学位教育。
第四条 双学位的设置程序为: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出双学位教育申请及论证报告,并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该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制定出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教务处根据社会需求和该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设置。
第三章 教学要求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二级学院具体安排教学进程。
第六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学生修完教学计划中相应层次要求的课程,并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各教学环节,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七条 双学位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四年制的本科生应在主修专业最长年限内完成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
第八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专业专家论证、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学形式及其组织管理
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单独组织教学,严格考试管理,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核。
第十条 双学位教育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包括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落实上课教师、教学及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毕(结)业学分审核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审定、成绩管理以及证书的审核和发放。教学质量监督评估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 招收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15%。双学位教育专业班级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每学期教学周为16周,1-15周上课,16周期末考试。
第十三条 开设双学位教育专业的二级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工作,保障教学条件,按教学计划完成每个教学环节,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一致,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双学位教学由开办二级学院负责组织,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实践环节者,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可依据《黄淮学院课程免修免听及重修管理办法》,结合学业修读实际情况,申请免听免修双学位教育课程,但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给予警示,并建议其终止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
第十八条 开设双学位教育专业的二级学院应妥善安排学生的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如实践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第二专业学院出具书面证明),其实践教学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五章 修读条件和申请修读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所修读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者,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教育。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双学位专业,且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6周,双学位教育开办学院依据教学资源实际情况上报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拟接收名额和报名要求,教务处审批公示。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向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黄淮学院双学位修读申请表》(并附主修专业成绩单)。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经主修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送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由教务处会同双学位所在二级学院择优录取,报主管校长批准。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公示后,于11月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审查批准录取后,由双学位所在二级学院将录取通知书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有关学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双学位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双学位专业,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学习,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退选。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设双学位的二级学院,要为双学位专业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负责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由双学位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将本学期的成绩表交教务处和主修专业所在单位一份。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到双学位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符合继续修读条件者,办理相关修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示及以上学籍处理,终止其修读双学位,转为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经学校批准退修双学位者,其已经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学分转为公选课学分。
第七章 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的课程和主修专业的课程之间的免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相同,可以相互免修;否则,不能相互免修。
二、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部分相同,而课程学分不同,课程学分少的课程可以免修,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必须修读,且要通过课程考核,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但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免听。
三、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而课程性质不同,主修课程不能免修,双学位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四、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课程性质相同,考核方式不同,考查课程可以免修,考试课程不能免修,但可以申请免听。
五、课程的免修或免听的具体要求按照《黄淮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后,修完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双学位课程重修取得学分不超过6学分,经审查合格,即取得双学位资格。毕业时,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未获得双学位但修读课程学分的量符合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经审查合格,可取得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未修满双学位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资格者。已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或公选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 修读并取得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可减免一定的公选课学分。修读文科性质双学位的理工科学生可减免其主修专业人文社科类公选课3学分;修读理工科性质双学位的文科学生可减免其主修专业课理工科公选课3学分。
第三十五条 双学位教育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
第九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按选课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第三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逾期不交学费注册者,作自动退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所收取的学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双学位的教学和管理。学费的60%由双学位开办学院支配,用于教学管理、课酬、实践性环节等方面的支出,任课教师的工作量不再计入学校计划内教学工作量;5%由学生所在学院支配,用于双学位教育组织和宣传;10%留教务处支配,用于试卷印刷、证书打印等日常教学管理;25%留学校支配,用于水电费用及教学设施维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