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文件
院字〔2019〕20号
黄 淮 学 院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黄淮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1日
黄淮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课程重修的组织和管理,根据《黄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对象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1.初修未获得课程学分者,包括理论课程,实践课程,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者;
2.初修未获得学分,第一次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可以申请再重修一次;
3.有特殊需求,已获得课程学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经本人申请,课程承担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重修一次;
4. 最后一学期修读课程未获得学分,且该课程重修次数未达到两次者,结业后可以申请重修一次。
二、重修方式
第二条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以开班重修、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1.开班重修。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重修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单独组班教学。
2.插班重修。不满足开班重修条件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当前学期课表选择跟班重修,跟班重修的选择尽量避免与在学课程冲突。出现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部分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参与部分听课,但需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课程考核。不足开班人数确需组班教学的课程,开课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3.自学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调整不能跟班重修,可允许申请自学,但仍须参加跟班考核;如因专业培养方案、招生专业、培养层次变动,低年级不再开设相同课程时,学生可采取自学重修,视情况可为其单独安排考核。
第三条 军事训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修必须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修读及考核。
第四条 最后一个学期如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结业后一年内,根据学校安排重修不合格课程。
三、重修管理
第五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安排:
1.凡重修者,需在申请重修学期的前两周内到所在学院领取《黄淮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附件 1),填写后由教学办主任审核,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学生持申请表到教务处备案。学院需填写《黄淮学院课程重修申请汇总表》(附件 2),并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报送教务处备案。对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重修及期末考试。
2.重修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各课程承担学院应在开课前根据重修课程制定授课计划。
3.教务处和各课程承担学院及时维护重修学生信息,各学院应核对本学院重修学生信息并负责通知学生本人。每学期重修课开课前各学院应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各年级详细开课信息供重修学生查询。
4.教务处和公共课课程承担学院负责组织全校性公共课程的开班重修;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的开班或跟班重修。
5.实践性教学环节重修由课程承担学院具体安排。
6.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重修学生跟班听课、拒批重修学生作业及试卷。
第六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安排:
1.没有通过重修审批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2.开班重修课程结束,课程承担学院应将考试计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通过后由开课学院单独组织考试。
3.插班重修课程按学校统一安排考试,随教学班一起考试。考试时间冲突的,起用备用卷,由课程承担学院另行安排考试。
4.凡通过重修审批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而重修者除外),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不再给予重修及考核机会。
第七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1.开班重修、跟班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及期末成绩组成。自学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2.因成绩不合格获准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3.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课程重修者,课程成绩择高分(等级)记载。
4.重修课程成绩报送与管理,与其他课程相同。
四、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黄淮学院课程重修课程申请表
2. 黄淮学院课程重修申请汇总表
附件1
黄淮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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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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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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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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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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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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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编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 类别 |
课程开 设学期 |
重修 学期 |
学时 |
学分 |
开课单位 |
重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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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学分总计 |
学分 |
学费 总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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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意 见 |
教学办主任审核签字: 20 年 月 日 |
学院领导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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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务 处 意 见 |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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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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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到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取本表并认真填写;
2.经学院教学办主任审核后,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财务处签字盖章后原件送教务处学务管理科备案,学院和个人留存复印件各一份。